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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换)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  一、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 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或者更正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办理地点:
      (一)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二)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 所办公窗口办理;其中,载货汽车、京B号牌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还可以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三)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补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对车辆进行查验完毕后,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但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4、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 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 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 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 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 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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